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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告知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一、业务定义

    1.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以下简称“商户分期”)是指持卡人用其龙卡信用卡在使用固定额度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中国建设银行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归还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2.“龙卡随付贷”是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商户分期业务的品牌名称。

    二、基本规定

    1.持卡人仅可在支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支付方式的商户办理商户分期,具体可办理期数、分期手续费率及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请向业务办理商户咨询或参考支付页面展示。

    2.因溢缴款提高的额度部分及临时额度部分不能办理商户分期业务。

    3.商户分期仅限卡片状态正常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持卡人申请。

    4.商务卡、外币单标卡、专项分期卡、非银联人民币信用卡不能办理商户分期业务。

    5.持卡人购买的商品总金额将全额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当持卡人每期按时还款后,可用额度逐期释放。

    6.商户分期每期应还本金记入持卡人的当期账单,并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7.手续费收取方式包括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采用一次性收取方式的,手续费在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并全额记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采用分期收取方式的,手续费自完成交易后的首个账单日起,根据分期交易期数按月入账,并全额计入信用卡最低还款额。

    8.办理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未按期足额还款产生的利息、还款违约金等计算规则以及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领用协议》”)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章程》和《领用协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www.ccb.com)—信用卡频道—服务指南”栏位查阅。

    9.持卡人实际支付的商户分期手续费金额以账单列示为准持卡人承担的商户分期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最高不超过18.25%,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出内含报酬率后年化而得。内含报酬率IRR是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计算公式如下:分期本金=(n为总期数),计算得出月度内含报酬率IRR,由此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 =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供持卡人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不改变持卡人实际支付的手续费金额,因交易金额、交易时间、还款时间、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致实际值与上述参考值存在差异,具体数值以业务实际生效前的展示为准。关于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的含义及示例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官网信用卡频道-服务指南-常见问题或通过龙卡信用卡微信公众号输入关键词“分期年化利率”查询了解。

    三、持卡人权利与义务

    1.持卡人凭中国建设银行向其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龙卡信用卡在商户进行分期消费时,须按预先与中国建设银行的约定输入密码或动态验证码,或通过指纹等生物识别方式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2.持卡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现金、优惠等,否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关管控措施和追回持卡人已享受的优惠。

    3.持卡人在分期付款交易成功后,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其信用卡对账单中列示相应的商品价款总额(非当期还款额),同时将该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商户。

    4.持卡人承诺按龙卡信用卡对账单所显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对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全额还款的,当期对账单全部交易款项(包括分期应还本金),将依照《领用协议》计收利息;如未按对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还款违约金

    5.若持卡人的龙卡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领用协议》或有关业务规定;持卡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持卡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持卡人拒绝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各类费用;自持卡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拒绝或阻碍中国建设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约定条款;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在本约定条款项下的权益;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中国建设银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6.有关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配送、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均由商户提供,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就商品的买卖、价格、商品质量、送货、退货、换货、运费、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持卡人与商户协商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仍应继续按上述约定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前述争议不影响中国建设银行对持卡人所欠分期付款债务进行追偿的权利。持卡人不能以与商户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

    7.持卡人已成功办理分期付款业务,如通过95533客服热线申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并按已入账期数承担相应手续费,即对于持卡人采用手续费一次性支付方式的,中国建设银行退还持卡人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手续费,对于持卡人采用手续费分期支付方式的,中国建设银行不再收取持卡人剩余未入账期数对应的手续费。

    8.信用卡资金应当用于持卡人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投资、生产经营等非消费领域。如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资金,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四、中国建设银行权利与义务

    1.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持卡人办理商户分期业务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通过持卡人的分期申请及分期金额。

    2.持卡人所购商品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及商品销售有关的责任;中国建设银行仅提供分期付款服务,与商户之间无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3.中国建设银行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4.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告一定时期后施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接受中国建设银行公告内容,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公告施行前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终止本分期服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本服务被持卡人或中国建设银行终止后,持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手续费、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5.如持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垫付了商品款项后发生退货情形,在商户同意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返还相应款项后,中国建设银行对持卡人龙卡信用卡账户的分期付款金额、期数和分期手续费进行调整。

    如对中国建设银行产品或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意见或建议,持卡人可通过向中国建设银行当地网点详细了解或拨打中国建设银行95533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进行咨询与反映。

    持卡人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中国建设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应条款予以充分提示。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